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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应用

作为股东,自身权利和黄金分割线你必须知道!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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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股东,自身权利和黄金分割线你必须知道!

中科法匠-菁年律师学院

作者:聂春梅律师

股权是各出资人将其财产出资组成公司,形成公司财产权之后,再从公司取得的一种权利。股权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有些是直接的财产权,如股息、红利分配权;有些不具有直接财产权的内容,而有人身权性质,如股东身份权、公司内部的选举权和表决权等,但这些人身权归根结底是由财产权决定的,是财产权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关于股权的性质,一般认为,股权是一项综合性权利,股东权利由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构成,这些权利,严格说来并非民法上的权利,而是股东成员权的具体内容或者权能。通说认为,股权既包含非财产性权利的内容,也包含财产性权利的内容,实际上是由财产性权利和非财产性权利构成的权利束

一、股权具体权利内容

1、股东身份权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但是,未经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股东应当重视股东名册的登记和工商登记,这是主张股东权利的直接依据。

2、参与重大决策权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股东会享有的其他职权,比如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特别是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等。

3、选择、监督、管理权

现代公司治理采用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制度,《公司法》确立的公司治理结构是: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将经营权授予董事会和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同时,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公司股东还享有代位诉讼权

4、财产收益权

资产收益权最直接的提现就是股东按照实缴出资的比例或者章程规定的方式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否则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公司解散清算后,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如有剩余,股权有权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分配。

5、股东知情权

股东虽然将公司的经营权授予了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但股东依然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权利。当然,股东行使该项权利应以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为限。《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对此作了如下设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在限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可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应当自接到股东提出的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关联交易审查权

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就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在作出该项决议时,关联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事项表决应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法》第二十条同时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该项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 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应当根据提议召开。如果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职责,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如果监事会或者监事也不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8、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撤销权

由于股东会实行资本多数决制度,小股东往往难以通过表决方式对抗大股东。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大股东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任意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对此,《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赋予小股东请求撤销程序违法或者实体违法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权利: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9、退出权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是资本维持原则。但这并不影响股东在一定情形下退出公司或者解散公司。

此外,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0、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

股东直接诉讼:指股东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的诉讼。

《公司法》第153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控制者公司,因此,当他们侵害公司利益时,公司不可能提起诉讼。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最终报害的是股东权益,因此,法律赋予股东在特定情形下,经过一定的程序,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股权设计黄金分割线

1、绝对控制权:67%以上

一般而言,控制公司股权比例到2/3以上67%的时候,对公司具有绝对控制。可以对以下事项做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一般而言没有特别例外规定的,所有的股东会决议都可以通过了。

2、相对控制权:51%以上

只要持有公司股份比例51%,普通决议事项简单多数决都可以通过。

3、安全控制权

34%以上,特别决议事项的一票否决权。

4、股东会临时召集权:

10%以上股东,持股90天以上可提议召集。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如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都应当享有公司全部表决权10%以上的比例,也就意味着只有这个资格的股东才有权利要求临时开会,所以我们怎么着也得持有10%的股权!

5、司法解散权:10%以上股东

如公司出现僵局,权利受损了,别的途径解决不了了,只有持有10%以上的股权,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所以10%的股权比例也是非常重要的,当你拿不到安全控制权的时候,最起码保有解除权。

6、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5%以上股东

在一个上市公司当中股权高度分散的,如果你持有5%的上市公司股份,你就是一个非常大的股东了。

7、临时提案权:3%以上表决权

如果持有公司3%以上表决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提出临时提案,董事会必须把提案送交其他股东,要在股东会、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8、代位诉讼权

股份公司持有1%股权且180天以上,有限公司无限制,可以股东代表诉讼。

 

总结

公司股权,不管是对股东个人还是公司,都是一项非常重要且复杂的权利内容,如能掌握股权规则并很好地运用公司法规则,将有利于维护股东及公司的权利,保障公司稳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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