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驻申请被驳回 请重新修改申请资料,确认资料真实正确后提交
取消
您已提交入驻申请 请等待工作人员审核确认
确定
所属地区: 龙岗区
信息来源: 龙岗区人民政府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群众文艺精品创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8-07
阅读人次: 104
  • 政策原文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群众文艺精品创作奖励办法》经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2025年第27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年8月6日


深圳市龙岗区群众文艺精品创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进一步繁荣龙岗区群众文艺创作,推动龙岗区文化事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文艺工作者创作出更多具有龙岗元素、体现深圳精神和时代精神、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精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由龙岗区选送或代表龙岗区参赛,并在市级及以上群众文艺赛事评选中获得重要奖项的文艺作品给予资金奖励。

  第三条  龙岗区群众文艺精品创作奖励的经费由区财政统一安排,纳入区文化行政部门年度预算,由区文化行政部门进行专项管理。每年群众文艺精品创作奖励经费视当年区财政可支配财力进行统筹安排,原则上不超过当年预算上限。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范围标准

  第四条  奖励对象

  (一)在龙岗区实际经营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文艺团体。

  (二)具有龙岗区户籍的个人,或在龙岗区生活、工作的非龙岗区户籍人员。

  (三)申报主体必须拥有获奖作品的著作权和各类奖项申报权。涉及联合创作的,龙岗区生产单位须在创作上居于主导主创地位,并拥有作品的出品权、评奖申报权。

  第五条  奖励范围

  (一)本办法所奖励的群众文艺赛事类型包括:

  1.文化和旅游部批准常设的国家级群众文艺创作比赛或评奖;

  2.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批准常设的省级群众文艺创作比赛或评奖;

  3.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批准常设的市级群众文艺创作比赛或评奖;

  4.其他由政府部门主办的业界公认、专业水准高、影响力大的非商业性比赛、展览、演出、评比等。

  (二)本办法所奖励的艺术作品门类包括:

  1.动态艺术创作类项目,包括音乐、歌曲、舞蹈、戏剧、戏曲、曲艺、杂技、民间文艺等独立呈现的节目或作品;

  2.静态艺术创作类项目,包括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及文学、哲学、历史、社会学课题研究、理论宣传和学术著作出版等。

  第六条  奖励标准

  根据赛事级别和获奖等级(金奖、一等奖、第一名等统称为第一档次奖项;银奖、二等奖、第二名等统称为第二档次奖项;铜奖、三等奖、第三名等统称为第三档次奖项),获奖文艺作品的奖励标准具体如下:

  (一)国家级群众文艺赛事

  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群星奖、文华奖)、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奖,奖励40万元。

  (二)广东省群众文艺赛事

  1.广东省群众艺术花会(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少儿艺术),第一档次奖项奖励12万元,第二档次奖项奖励8万元,第三档次奖项奖励5万元;

  2.广东省群众文艺作品评选,第一档次奖项奖励6万元,第二档次奖项奖励4万元,第三档次奖项奖励2万元;

  3.广东省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联展或其他同等级别文艺赛事,第一档次奖项奖励3万元,第二档次奖项奖励1万元,第三档次奖项奖励0.5万元。

  (三)深圳市群众文艺赛事

  1.深圳市“鹏城金秋”市民文化节,第一档次奖项奖励3万元,第二档次奖项奖励1万元,第三档次奖项奖励0.5万元;

  2.深圳市少儿艺术花会、深圳市群众文艺作品评选,第一档次奖项奖励2万元,第二档次奖项奖励0.8万元,第三档次奖项奖励0.3万元。

  (四)除上述静态文艺赛事外,以上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动态文艺作品奖项的奖励标准,静态文艺作品奖励金额按照动态文艺作品奖励标准的二分之一计算。

  (五)各项奖励按照“就高、补差、不重复”的原则实施,即同一个作品获多个奖项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最高档次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同一作品在本年度已领取奖励的情况下继续参加次年的其他赛事并获得更高奖项的,只能在上一年领取奖励的基础上进行补差奖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办法不予奖励:

  (一)已经获得龙岗区财政资助的获奖作品;

  (二)政府工作人员因履行本职工作需要以个人名义创作的获奖文艺作品;

  (三)申报单位或个人有严重失信行为;

  (四)申报作品存在知识产权争议;

  (五)申报作品处于诉讼期内。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八条  奖励申报实行定期受理,由龙岗区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并发布上一年度群众文艺精品奖励申报指南,确定具体的奖励目录,明确申报所需材料和要求。

  第九条  申报人必须是获奖作品的权益所有者。所有权属多家单位时,须持有全体合作者签署的文件;与他人合作的项目,申报人必须是主创人员,且持有全体合作者签署的文件;受委托申报的被委托人须持有权益所有者的委托书或法律授权凭证。

  第十条  申报与审核程序

  (一)参赛备案

  相关单位或个人须填写参赛备案表,并于报名参赛前到龙岗区文化馆进行备案,经龙岗区文化馆审核同意后方可代表龙岗区参赛。

  (二)申报流程

  1.申报。已通过参赛备案的获奖作品,在当年的申报指南发布后,按照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向龙岗区文化馆、各街道文化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审核。龙岗区文化馆、各街道文化部门负责受理申报和材料初审,区文化行政部门相关业务科室负责材料的复核,后报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进行复核审议。

  3.公示。审议通过的项目,按规定在龙岗政府在线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区文化行政部门进行核查,核查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取消奖励资格,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报人。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群众文艺精品奖励要严格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受理、审核。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申报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并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赛事主办单位取消获奖资格的,应追回全部奖励资金,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获奖励作品因知识产权等引起的纠纷,由申报人承担全部责任,视情况退回全部或部分奖励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和深圳市奖励及扶持政策可同时享受。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和龙岗区其他奖励及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办法,同时又适用于龙岗区其他奖励及扶持政策的,从高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龙岗区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