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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深圳市
信息来源: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待定
微短剧产业发展扶持计划-微短剧产业集聚发展资助
申报时间: 待定
阅读人次: 124
待定
  • 政策简读
  • 政策原文
  • 资助历史
  • 历年政策文件
产业类别
产业园 文化创意设计
申请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微短剧产业经营的单位; (二)申报单位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作出承诺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二、资助条件: 1.申报项目为产业园区/基地等产业集聚空间,已建成并投入运营; 2.申报项目运营单位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产业空间运营的企业或机构,运营管理团队具备相关专业背景、从业经验; 3.申报项目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项目属于服务微短剧产业的办公空间或办公+拍摄综合空间,建筑面积和已入驻微短剧企业数满足相应条件,对促进微短剧产业集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能为从业企业提供优质的配套服务; (2)项目为主要用于微短剧拍摄取景的影棚或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能够为微短剧拍摄制作提供优质的软硬件服务,已服务微短剧企业不少于10家; (3)项目属于微短剧主题产业园,满足有关部门对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要求,经上级有关部门评审,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称号(已获得过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认定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三、资助范围: 1.项目属于服务微短剧产业的办公空间或办公+拍摄综合空间的,对项目相关建设、改造提升、公共平台研发和人员、宣传推广等运营管理费用进行资助; 2.项目属于主要用于微短剧拍摄取景的影棚或基地的,对项目相关建设、研发和运营管理费用进行资助; 3.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认定文件,分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支持力度
1.项目属于服务微短剧产业的办公空间或办公+拍摄综合空间的: (1)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已入驻微短剧相关企业不少于20家,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最高500万元给予资助; (2)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已入驻微短剧相关企业不少于10家,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最高300万元给予资助; 2.项目属于主要用于微短剧拍摄取景的影棚或基地的,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能够为微短剧拍摄制作提供优质的软硬件服务,已服务微短剧企业不少于10家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最高100万元给予资助; 3.新认定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最高奖励300万元,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最高奖励100万元。
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情况、项目达到的效果或绩效目标等内容,具体内容以申报指南为准; (二)申报承诺书。对申请书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守法经营,以及未重复申报项目等进行承诺,如虚假申报应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来源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微短剧产业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http://wtl.sz.gov.cn/ztzl_78228/tszl/whcy/whcyflfg/content/post_12261462.html
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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