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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深圳市
信息来源: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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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
申报时间: 2022-09-05 ~ 2022-09-26
阅读人次: 294
资助金额:
最高资助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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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航空航天 人工智能 区块链 集成电路 软件 建筑业 汽车制造业 传统实业 电子商务 军工业 高技术服务 新材料 新能源与节能 其他 文化创意设计 农业 交通/物流/供应链 生态修复 节能环保 高端装备 机器人 生命健康 生物医药 医疗器械 新能源汽车 海洋产业 互联网 化工产业 电子信息 物联网 5G/移动通信 大数据
申请条件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证时间为2019-2021年)和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名单详见附件7); (二)企业2021年度符合加计扣除口径的研发费用不低于100万元或规模以上企业2021年度符合加计扣除口径的研发费用不低于50万元; (三)企业应当完成税务部门关于2021年度加计扣除的申报; (四)国家统计法规要求填报科技统计报表的企业应当完成2021年度科技统计报表填报; (五)申请企业未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支持力度
结合当年度申请企业数量和预算规模,以阶梯式形式确定具体资助金额。单个申请企业年度内资助资金最低不少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原有系统账号已停止使用,需使用“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账号进行登录(https://sticapply.sz.gov.cn)。办理人员通过“个人登录”和“法人登录”完成账号注册;科研人员进入“个人登录”模块,实名认证后,进行科研人员登记;办理人员通过路径(业务申请->市科技创新委->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高企培育资助)在线填报申请书(系统帮助手册详见附件1)。   (二)2021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模板详见附件2、3)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由具备独立执业资格,2019年7月以前成立,2019年1月1日至今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备案;   2.研究开发项目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和计算比例按照《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科研诚信承诺书原件(详见附件4)。   特别提醒:   1.自2021年起,原企业研究开发资助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已优化整合为新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所有企业申请通过同一路径填报。   2.申请企业自行确认,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等条件。   3.原则上,申请企业应当提供按附件2-3模板编制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4.专项审计报告须在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电子报告中心系统或者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鉴证报告须在深圳市税务师协会备案。申请企业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须带防伪标识;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无防伪标识的,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不予采用。   5.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盖章或签名不完整的,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不予采用。 6.申请企业在申请书中填报的研发费用金额应与企业提供的2021年度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中的研发费用金额保持一致。请特别注意,申请书中填报的研发费用金额应为万元,研发费用金额填报为0的,不予资助。   7.申请企业中上年度研发费用申报金额比税务部门确认的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金额高20%的企业,将被列为重点监测对象,我委将建议税务部门将其列为下一年度重点抽查对象。 8.申请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如临床研究、信息安全等)的相关问题,申请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制度。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应获得有关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 9.申请企业以委托或合作形式开展研发活动的,应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且已在税务部门办理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否则产生的研发费用不计入高企培育资助研发费用计算基数。 10.申请企业在申报阶段无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申请企业须在受理时限内登陆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s://sticapply.sz.gov.cn/在线填报申请书,上传电子扫描版申请附件原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点击签字盖章页打印”,将打印文件签字盖章后的原件扫描上传,提交审核(系统受理状态为“待窗口受理”)。 11.申请企业未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和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且不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回财政资金的情形。
项目来源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发布《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申请指南》的通知 http://stic.sz.gov.cn/xxgk/tzgg/content/post_100003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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